[案件编号:CNK0400008]

 

投诉人: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41

 

被投诉人:西安叶子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238号鑫盛大厦A804

 

争议通用网址:huash

注册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2004)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84日发布实施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分公司针对通用网址“huash”以西安叶子网络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于2004910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huash”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为CNK0400008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910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49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系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

2004914日,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由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解决办法适用于争议通用网址。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转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49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4917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917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49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电子文本形式提交的答辩书。20049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将答辩书转递投诉人。

投诉人分别于2004108日、1015日、1020日、1022日提交了补充证据和相应评论,被投诉人分别于2004109日和1022日对投诉人上述证据进行了评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时将上述材料传递给专家组和对方当事人。

鉴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予以审理。20049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王承杰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王承杰先生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49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王承杰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同日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41025(25)前作出裁决。

由于本案当事人补充材料较多,并且提交时间接近裁决期限,专家组需要时间对本案进行审理裁决,因此,经专家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将裁决期限延长至2004111(1)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4311日通过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注册通用网址“huash。投诉人认为: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的相关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huash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huash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据此,投诉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争议通用网址“huash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对“huash”的权益

投诉人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分公司,属于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诉人全面负责www.huash.com的经营运作。www.huash.com具有ICP资质和新闻发布资质,投诉人经营的www.huash.com 在公众中极具影响力,主要传播包括西安《华商报》、沈阳《华商晨报》、长春《新文化报》、天津《大众生活报》、重庆《重庆时报》在内的报纸媒体的新闻资源以及提供以此为基础进行无线数据传输经营的领先的互联网服务,目前日页面下载量突破1500万。

1、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huash与投诉人注册的商标雷同

投诉人自2002112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受理通知书,于200467日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显然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侵犯了投诉人作为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2002年被投诉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至20046月,被投诉人在商标公告期内并未提出异议,被投诉人注册“huash”通用网址不合法。

2、投诉人拥有的“huash.com”域名权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

域名作为联网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其向用户提供便于记忆的计算机网址,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地址,即可识别出要查找的计算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由于社会公众需要通过域名来查找并定位网络资源,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就需要使其域名便于记忆且与其公司的商号、名称、商标、产品相关,域名已经成为“网上商标”。而且,域名是一种稀缺和有限的资源,在互联网上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更使域名成为一种资产,具有价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构成侵权,足以说明“域名权”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

投诉人早在1998年就注册拥有了“huash.com”域名,其当然享有对“huash”的权利。

3、“huash”是投诉人企业名称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huash”本身既非英文单词,也非中文拼音,投诉人将其作为网站“华商网”的拼音缩写,在对外宣传和进行商事活动中作为投诉人的主要标识之一,使其具有了意义,并与华商网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投诉人在与华商报社的合作中,以《华商报》为依托,使“huash”在陕西乃至全国,都具有很高的知明度,在公众心中“huash”已经与投诉人网站华商网成为一体,看到“huash”就会自然地想到投诉人网站华商网。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huash”作为投诉人名称的一部分,当然应当受到中法律的保护。

4、投诉人使“huash”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是投诉人的企业标识和无形资产。

投诉人以“huash”作为企业标识,对其进行了大量投资,仅在华商报投入的广告费用就高达七百多万元,并与西安音乐台、中国移动陕西分公司等多家知名单位合作,使以“huash”为标识的“华商网”挤身中国媒体网站三甲之列,“huash”本身已经成为投诉人巨大的无形资产。

(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huash”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huash”完全相同。

(三)被投诉人对“huash”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被投诉人与“huash”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被投诉人是西安叶子网络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称与“huash”毫无联系,这一点显而易见,这里不再赘述。投诉人所有的因素均与“huash”毫无联系。

2、“huash”并非通用词汇或标记。

huash”是投诉人名称“华商”的拼音缩写,其本身并不具有通用含义,既不是英文单词,也非汉语拼音,在投诉人的大量投入和苦心经营下,其才具有特定含义即指投诉人网站,华商报电子版——“华商网”。

3、“华师在线”是被投诉人非法经营的网站,被投诉人以“华师在线”作为与“huash”具有联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被投诉人未获得国家许可,也未履行备案手续,其经营网站是非法的。而且,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其仅具有网页设计的经营范围,其根本不具有经营网站的资格。而且,“huash”也与“华师在线”没有天然的联系。

(四)被投诉人注册“huash”通用网址具有明显的恶意

1、被投诉人知道“huash”是投诉人的企业标识,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首先,《华商报》是陕西省发行量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报纸,每天的发行量最高达60万份,每个陕西人几乎都看《华商报》,而投诉人与华商报社合作,作为《华商报》的电子版,在每天的《华商报》标题处都有“www.huash.com”标记,可以说每个陕西人都知道“www.huash.com”与华商报的联系,且投诉人以“huash”作为企业标识与西安音乐台、西部车城、西安市政府等单位多次合作在公众面前出现,“huash”在陕西乃至全国都有很高的知明度,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被投诉人作为陕西省会西安市的地方企业,不可能不知道“www.huash.com”与华商报社的联系,而其作为网络公司更是清楚该域名与华商报社的联系。

huash通用网址指向的“华师在线”页面中粘贴有经营性新闻信息、医疗信息、股票信息,并发布有天气预报等信息。再次,该网站诸多链接都无法正常打开,在该网站首页面导航出现的30个频道当中,只有5个属于自建站点,其余25个频道均链接到其他站点,而在该网站几乎查询不到828日之前的免费资讯内容。很显然,该网站并非经营多年,而是临时拼凑出的站点。投诉人在提供假证据。

被投诉人西安叶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huash通用网址成为huash通用网址的所有者,从通用网址指向的www.yezi.cn/huash打开页面可以看出,该网站竟然命名为“华师在线”,在页面上提供有新闻、证券等网络信息服务内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而该网站页面并不具备ICP资质,且未经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的批准擅自在其网站上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010042号”的字样。再进一步,该网站非法转载新浪网、人民网等媒体的新闻内容,私设新闻中心、登载未经过任何授权的新闻信息,经过陕西省委新闻办公室的调查,“华师在线”并未在省新闻办备案,更没有国务院新闻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函。

其次,从国家工商部门对被投诉人检查的现场笔录中表明,王琦与被投诉人注册法人有父子关系,是西安叶子网络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在本案中,王琦的身份很重要,他于20033月至200312月底供职于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在其从投诉人公司离职之后的第三个月,被投诉人注册了“huash”通用网址。被投诉人实际负责人王琦曾是投诉人的员工,更清楚“huash”与投诉人的紧密联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得投诉人还未申请通用网址的商业秘密,使得被投诉人抢注,被投诉人与王琦侵权故意表露无遗。

2、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huash”的目的是转让牟利

huash”本身并没有含义,被投诉人注册该通用网址没有任何理由,即使是其“华师在线”也并没有与“huash”的联系。被投诉人辩称为“华师”的拼音缩写毫无根据,“华师”的拼音是“huashi”而非“huash”,为什么其在缩写时仅省一个“i”?原因只有一个,因为被投诉人非常清楚“huash”与投诉人的联系,及“huash”的商业价值,其牟利目的已经显现。

而且,被投诉人在注册通用网址后,91日打电话给投诉人,称可转让、出租通用网址,转让费用为50000元,租用费用为每年5000元,且没有任何商谈的余地。96日下午,为确认转让事实,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电话沟通,为了保全证据投诉人进行了电话录音并刻制录音光盘。在投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被投诉人公司实际经营者王琦一开始表述说“huash”通用网址是受客户委托注册,而同时客户也委托他们可进行转让,但在随后的电话中,王琦则说,该通用网址归被投诉人所有。同一时间,两种说法自相矛盾。被投诉人在编造谎言,企图达到自己非法买卖通用网址的目的。根据解决办法第五条“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主要目的为了出售、出租或已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被投诉人注册“huash”通用网址已经严重影响到投诉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在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之后,投诉人收到合作单位的投诉,纷纷询问为什么“huash”通用网址被指向一个非华商的网站。而且合作单位提到如果投诉人不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将要终止与投诉人的合作。

投诉人旗下的www.huash.com 是西北地区知名新闻网站,新闻网站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被投诉人映射新闻网站就是映射国家资源,进而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huash”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依解决办法规定,应将通用网址“huash”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其提交的答辩及补充答辩中称:

(一)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有异议

1、投诉人注册的商标为“”,系由大写字母“HU”“箭头”“SH”以及“COM”等组成的特定意义的图文标识,而被投诉人持有的通用网址为小写字母“huash”,两者之间的存在着重大差异,显然,投诉人对小写字母组成的“huash”并不拥有任何合法的权利或利益。
    2
、投诉人持有的国际域名(huash.com)与被投诉人享有权利的通用网址(huash)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域名体系,投诉人经营www.huash.com并不能阻碍被投诉人在国内依法注册“huash”通用网址。解决办法虽然未对何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作出界定,但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制订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络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网络域名争议受理范围即对注册域名提出投诉的只能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而不包括其他受保护的标记及法律赋予其上的“权利”如投诉人所称国际域名www.huash.com(引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论证报告(简本));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出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因此,投诉人无权以其对国际域名www.huash.com享有所有权而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huash”损害了其权利或利益,其请求应予驳回。

投诉人注册国际域名www.huash.com并不能当然享有对“huash”的权利,更不能当然就取得通用网址,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任何国际域名持有人都可以依据其域名对抗已合法注册的通用网址,那么现有的许多通用网址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
    3
、投诉人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分公司并非“”商标持有人,亦非www.huash.com国际域名的持有人,所以对上述商标和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利益,且其作为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不具备参加诉讼或仲裁的主体资格,况且,该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525日,也晚于被投诉人2004311日注册通用网址“huash”的日期,因此无权对通用网址“huash”的合法注册和使用提出异议,其请求应予驳回。

(二)被投诉人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毫无相同或相似之处

1)投诉人正式取得注册商标“”的日期为200467日,而被投诉人依法注册持有“huash”通用网址的日期为2004311日,投诉人强调其自20021129日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即应当以商标核准之日为正式取得商标权之日。很显然,被投诉人注册该通用网址时,投诉人尚未取得商标核准,因此,被投诉人注册“huash”为通用网址时并没有也不可能侵犯到投诉人尚未取得的商标权。
   
2)投诉人注册的商标“”系由“HU”“箭头”“SH”和“COM”组成的特定意义的图文商标,而被投诉人持有的通用网址为五个小写英文字母“huash”,系被投诉人网站名称“华师在线”中“华师”二字的拼音缩写,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根本没有拼音读法。根据《中国商标在线-——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投诉人所持商标的商标英文系“hushcom”,投诉人商标与被投诉人持有的通用网址“huash”无论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来比较,均不具有近似性,不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网站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同时,由于被投诉人取得通用网址三个月以后,投诉人方获得注册商标核准,至今只有三个月商标使用时间,足以表明其商标尚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不但毫不相同,也毫无近似性可言。

(3)投诉人注册的商标既不是著名商标,更不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因为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等多项证明”,而投诉人商标注册核准仅仅三个月,尚不能为一般公众所知晓,因此,被投诉人之通用网址“huash”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也不足以导致公众混淆。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被投诉人于2004311日通过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并合法持有“huash”通用网址,注册程序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通用网址注册办法》,没有侵犯任何他人享有的先有权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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