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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6000017
投诉人:Nexon Corporation
地 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驛三洞705-25
投诉人: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市宜山路700号
被投诉人:郭彦景
地 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梅山商城1-3-101
争议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
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七年二月七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7)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3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Nexon Corporation(下称Nexon公司)、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针对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以郭彦景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6000017。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人Nexon公司、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
2006年12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注册机构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争议域名“跑跑卡丁车(含繁体)”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解决办法适用于所涉通用网址投诉,现争议通用网址持有人为郭彦景。
2006年12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转递通知。
2006年12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12月14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郭彦景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至2007年1月11日,即根据程序规则规定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2007年1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送缺席审理通知书。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7年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独任专家马来客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该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当日,该专家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7年1月1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上述拟定专家发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来客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7年2月7日(含2月7日)前作出裁决。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5年12月20日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投诉人认为: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的相关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据此,投诉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争议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Nexon公司。
(一)
投诉人诉称:
1、(1)第一投诉人(即Nexon公司)系KARTRIDER网络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跑跑卡丁车系该作品的中文名称,第一投诉人对此享有民事权利。
第一投诉人系在韩国注册的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运营,相继开发运营的游戏有《泡泡堂》、《跑跑卡丁车》,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1 月2 日,第一投诉人的关联公司Nexon Holdings完成KARTRIDER 网络游戏作品,2004年6月1日,对外发表。2005年11月9日,Nexon Holdings向韩国政府部门申请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2005年11月15日Nexon Holdings将KART RIDER网络游戏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一投诉人,并向韩国政府部门作了登记。该游戏在市场推出以后在韩国取得了惊人的成绩,该游戏的注册用户达到了韩国近三分之一的人口,成为“国民级”的游戏,该游戏受到极大的关注。2005年11月,第一投诉人与第二投诉人(即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KART RIDER网络游戏销售与服务协议》,第一投诉人授权第二投诉人在中国大陆负责运营该网络游戏,该协议约定KARTRIDER网络游戏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第一投诉人享有。
2005年12月5日,第一投诉人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根据KARTRIDER游戏的特点为KARTRIDER游戏创立了具有特色的中文名称:“跑跑卡丁车”,并对外公开宣布。新浪网、太平洋游戏网、游戏时代、万宇在线等网络媒体以及《大众网络报》报纸媒体均作了详细报道。2005年11月第二投诉人委托北京银冠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将《KART
RIDER网络游戏销售与服务协议》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2005年12月21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跑跑卡丁车(Kart Rider)》”的著作权合同予以登记。
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推出以后,赢得了广大用户的喜爱,在GOOGLE、雅虎、百度等网站的热门搜索排名中常常居于第一名或前几名,截至投诉前的同时在线用户已经达到70余万户。2006年10月,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获得中国游戏、娱乐产品的权威组织――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China joy)组委会颁发的三项大奖: 《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最佳Q版网络游戏》、《最佳境外网络游戏》。此外,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还获得网易游戏频道评出的2006年上半年“最佳网络游戏奖”。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为知名商品。
基于上述事实,“跑跑卡丁车”系第一投诉人的网络游戏作品KARTRIDER的中文名称,而且,该名称在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之前也就是2005年12月20日之前,第一投诉人已经向公众公开宣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即享有权利,因此第一投诉人在2005年12月20日之前依法对此享有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此外,第一投诉人的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在国内投入运营以后,在公众和用户中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了许多奖项。需要说明的是,该款网络游戏自推出以后其中文名称一直是“跑跑卡丁车”,该名称具有独创性,与网络游戏内容也具有关联性,区别于一般的通用名称,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第二投诉人系KARTRIDER网络游戏作品的唯一合法运营人,“跑跑卡丁车”系该作品的中文名称,第二投诉人对此享有合法利益。
第二投诉人系在中国上海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如上所述,根据《KART
RIDER网络游戏销售与服务协议》,第二投诉人得到第一投诉人的唯一合法授权,并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中国大陆运营该网络游戏;两投诉人之间的协议也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取得了合法登记;跑跑卡丁车作为KARTRIDER网络游戏的中文名称,第二投诉人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合法使用,因此第二投诉人对此享有合法利益。
2、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
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名称是“跑跑卡丁车(含繁体)”,第一投诉人网络游戏对外公布的中文名称、向中国相关部门申报手续使用的名称以及在各种经济、商务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均是“跑跑卡丁车”,两者名称完全相同。
3、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系一自然人,根据投诉人的调查,被投诉人在第二投诉人引进“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之前并未经营与“跑跑卡丁车”相关的产品与服务,投诉人也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与“跑跑卡丁车”相关联的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的“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的指向为:www.kadingche.cn,被投诉人在该网站内非法经营投诉人网络游戏的外挂、点卡和提供客户端下载、补丁下载,以及销售与跑跑卡丁车完全不相关的产品。因此被投诉人对“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和不具备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均具有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均具有恶意。两投诉人在2005年11月签订了《KART RIDER网络游戏销售与服务协议》,同年12月5日,第一投诉人对外正式公布了该款网络游戏的中文名称为“跑跑卡丁车”,众多的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均公布了这一消息。被投诉人如前所述没有合法、独立经营与“跑跑卡丁车”相关的产品与服务,自身也没有与“跑跑卡丁车”相关的合法利益,“跑跑卡丁车”作为一种并不常见的非通用名称,被投诉人在没有任何经营需要和相关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突发奇想与投诉人不谋而合的情形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结合被投诉人使用“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的情况,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存在恶意。
被投诉人使用该通用网址存在更加明显的恶意。“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指向的是www.kadingche.cn。投诉人在该网址指向的网站内发现被投诉人非法经营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的外挂、点卡,提供游戏客户端的下载和补丁的下载,点击上述下载进去以后与两投诉人的跑跑卡丁车游戏的网站(http://www.popkart.com)相连;在该网站内还销售与跑跑卡丁车完全不相关的产品,比如蚊帐、剃毛器;被投诉人甚至在网站上宣称其网站系“跑跑卡丁车”官方网站。上述事实均可以通过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沪证经字第8842号《公证书》予以证实。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网站非法经营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的产品与服务,冒充跑跑卡丁车官方网站,被投诉人使用“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通用网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第一投诉人的网络游戏著作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另外,被投诉人的行为有意混淆了公众的认识,导致公众无法正常识别,破坏了两投诉人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被投诉人使用该网址显然具有恶意。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转移给第一投诉人Nexon 公司。
投诉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一:通用网址查询结果;
附件二:解决办法;
附件三、四:登记证书及译文;
附件五:《网络游戏与销售服务协议》;
附件六:百度新闻搜索部分网页;
附件七:新浪网部分网页;
附件八:游戏时代部分网页;
附件九:万宇网络游戏部分网页;
附件十:《大众网络报》部分内容复印件;
附件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附件十二:百度搜索部分网页;
附件十三:获奖证书;
附件十四:网易游戏频道部分网页;
附件十五:《关于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引进出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跑跑卡丁车>的函》;
附件十六:《公证书》。
(二)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对本通用网址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通用网址: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由于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对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故专家组对投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的内容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其投诉被支持的前提,也是构成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前提。根据投诉人提交的韩国著作权审议调整委员会委员长签发出具的登记证(第C-2005-007478号),登记的产品为Crazy Racing Kart Rider影像著作物,著作权人为株式会社Nexon Holdings,登记日期为2005年11月8日,作品创作日期为2003年1月2日,公布日期为2004年6月1日。根据韩国著作权审议调整委员会委员长签发出具的登记证(第C-2005-007478-2号),Crazy Racing Kart Rider影像著作物转让于投诉人Nexon公司,转让登记日期为2005年11月15日。据此可证明投诉人Nexon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起对Crazy Racing Kart Rider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国家版权局2005年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表明所申报作品名称为《跑跑卡丁车(Kart Rider)》,据此可认定“跑跑卡丁车”为投诉人Nexon公司拥有著作权的《Kart Rider》游戏软件的中文名称。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引进出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跑跑卡丁车>的函》也明确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跑跑卡丁车》为投诉人Nexon公司出品。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2005年12月5日及6日,太平洋游戏网、万宇在线、网易、游戏时代、中华网、新浪游戏等多家网站均报道:Nexon海外营业部的负责人于2005年12月5日对外公布,《Kart Rider》的中文名称正式确定为《跑跑卡丁车》。2005年12月19日,《大众网络报》刊登了《跑跑卡丁车》游戏软件的广告及介绍文章。《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获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品及技术应用展览会组委会颁发的2006年《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最佳Q版网络游戏》、《最佳境外网络游戏》三项大奖,及网易游戏频道评出的2006年上半年“最佳网络游戏奖”。根据以上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Nexon公司为《Kart Rider》电子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产品的中文名称为《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产品能够带来经济价值,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品。作为出品人,投诉人Nexon公司对该网络游戏商品享有相关权益。“跑跑卡丁车”不属于通用名称,其构成具备独创性,有很强的显著性,应认定为投诉人Nexon公司的网络游戏商品的特有名称。2005年12月5日,投诉人已公开推出《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量报道,虽然此时据争议通用网址注册仅有约半个月的时间,但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及迅捷性,投诉人的网络游戏商品在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时已具备为相关公众(网络游戏爱好者)所熟知的条件。因此,在网络环境下,投诉人的《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应认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作为知名商品,其特有名称“跑跑卡丁车”的相关利益应由投诉人Nexon公司享有。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Nexon公司与争议通用网址内容有关的“跑跑卡丁车”名称享有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利益。
由于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已能够证明投诉人Nexon公司就“跑跑卡丁车”名称享有合法利益,本案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故专家组对投诉人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就“跑跑卡丁车”名称是否享有合法利益不再论述。
(二)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争议通用网址内容为“跑跑卡丁车(含繁体)”,其文字内容与投诉人Nexon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完全一致,故争议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名称构成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相同。
(三)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被投诉人未主张及提供证据说明其对“跑跑卡丁车”名称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故专家组对此不予认定。
(四)关于被投诉人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由于投诉人Nexon公司的《跑跑卡丁车》网络游戏商品在网络环境下有较高的知名度,“跑跑卡丁车”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亦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投诉人在对该名称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该名称注册为通用网址,必然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争议通用网址的网站为投诉人Nexon公司开办的网站,网站内提供的网络游戏商品及服务为投诉人Nexon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从而影响投诉人Nexon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别是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公证书,争议通用网址所指向的网站标明为“跑跑卡丁车”的官方网站,其中有“跑跑卡丁车”外挂、下载等内容,该行为会误导相关用户,给投诉人Nexon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恶意的构成条件。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就争议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针对被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其投诉应予支持。争议通用网址应转移给投诉人Nexon公司。
鉴于投诉人就争议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针对被投诉人提出投诉的理由成立,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的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通用网址“跑跑卡丁车(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Nexon公司。
独任专家:
二ОО七年二月七日于北京